重庆市渝中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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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中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关于印发《〈渝中区夜景灯饰项目建设激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中市政〔2016〕41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夜景灯饰项目建设激励办法〉的通知》(渝中府办〔2016〕9号)的精神,为保障办法顺利实施,经与区财政局研究商议后,制定了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渝中区夜景灯饰项目激励资金拨付表

  附件2:渝中区灯饰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附件3:维护承诺书

重庆市渝中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2016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中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渝中区夜景灯饰项目建设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渝中区夜景灯饰项目建设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月20日印制下发,为贯彻落实《办法》的精神和相关内容,指导区级各部门和社会单位参与夜景灯饰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新建的夜景灯饰项目

(一)方案审查。

新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城市夜景灯饰建设项目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书面征求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意见。

新建的夜景灯饰项目应在夜景灯饰设计方案完成并经过审查后,将设计方案的效果图、布灯图、灯具及相关设备技术参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工程概算等资料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备案。

(二)集中控制。

新建的夜景灯饰项目须纳入渝中区夜景灯饰中控系统,便于统一控制开闭时间,项目的中控系统由建设业主在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的指导下自行建设。

(三)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并运行30天后,由建设业主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约请市市政委灯饰处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下达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合格后方能具备享受《办法》的激励政策的条件。

(四)激励资金审定及拨付。

建设项目业主在夜景灯饰工程竣工验收后的90天内将验收合格意见书、建设业主作出的维护承诺书(至少5年)、项目实景影像资料、工程施工合同、改造工程费用有关票据、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并提出激励申请,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汇总各项目情况后,按照《办法》规定提出激励资金额度,报区领导签批后送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区财政局根据情况,可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结算复核,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将追缴扣回财政资金。

二、关于以前年度建成的项目

(一)集中控制及竣工验收。

未建设中控系统和未进行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业主自行建设中控系统并约请市、区灯饰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补发验收合格意见书;已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须完善竣工验收合格资料。

(二)申请提交。

建设项目业主向区政府提出激励申请,并提交验收合格意见书、工程施工合同、改造工程费用有关票据、建设业主作出的维护承诺书(至少5年)、项目实景影像资料等。

(三)综合评审。

区政府根据项目的运行效果、维护现状等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召集区财政局、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专项评审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并结合会议意见确定该项目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激励政策。

(四)资金拨付。

符合《办法》激励政策的项目,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进行核实,提出激励资金额度,报区领导签批后送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区财政局根据情况,可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结算复核,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将追缴扣回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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