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普惠性幼儿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中教〔2021156

各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办好学前教育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大力推进渝中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积极创建国家级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区教委、区财政局在广泛调研基础上,修订了《重庆市渝中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2021112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渝中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重庆市教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基〔20201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普惠性幼儿园管理,积极推进我区普惠性幼儿园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中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普惠性幼儿园是通过区教委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

第四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区教委审批,办园许可证件齐全。

(二)符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幼儿园结构调整需要。

(三)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有保证,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渝教基〔20101号)规定的三级幼儿园标准及以上。

(四)依法办园,办园行为规范,近三年无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大班额”“小学化现象,且年检结果合格。

(五)参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要求配置保教人员,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六)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七)收费行为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本区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之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由区教委商区财政局,统筹考虑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区县域之间平衡等因素,按照办园等级定期分别确定。20209月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三级园月收费上限为700元;二级园月收费上限为800元;一级园月收费上限为900元;小区配套园可在此基础上按照等级上浮50%。公办园按照政府定价执行。不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财务管理规范,无重大违反财务财政政策、规章的行为发生。

第五条普惠性幼儿园的申报和认定。

(一)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每年5月底前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并作相关承诺,幼儿园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办园相关证照:办学许可证、幼儿园等级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明等。

3.基本情况资料:教职工花名册及任职资格证、在园幼儿信息登记表(学籍登记卡)、在园幼儿信息汇总表。

4.财务会计资料:办园成本核算表、收费备案表、最近六个月教职工工资花名册、最近六个月收支流水账、为教职工购买社保的凭证。

(二)区教委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核、实地考察、评审。

(三)对达到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

(五)普惠性幼儿园情况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享受财政奖补政策。

第六条 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财政补助内容。

(一)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按照区教委审批办园规模及年检实际核定的幼儿人数计算,区财政局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向一级普惠性幼儿园提供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每生每年1300元标准向二级普惠性幼儿园提供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每生每年1100元标准向三级普惠性幼儿园提供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二)新加入普惠奖励。对新入普惠序列的幼儿园,当年按一级园每班10000元、二级园每班7000元、三级园每班5000元的标准奖励。

(三)改善办园条件。对积极改善办园条件、进步明显的幼儿园给予支持和适当补助。

(四)办园质量综合奖励。每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励。

(五)教师园龄补贴。对按相关要求合理配备的教师,在本园工龄连续5年以上的(含5年),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5000元;在本园工龄连续3年以上的(含3年),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3000元。(在本园工龄以单位连续缴纳的社保作为凭据进行计算)

(六)减免租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 校方责任险。普惠性幼儿园幼儿、参保教职工由各校园提供名册及身份信息,经区教委审核后,统一购买。

(八)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普惠性幼儿园参保教职工由各校园提供名册及申请书,经区教委审核后,统一购买。

(九)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参照《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中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渝中教〔2017125号)执行。

(十)疫情防控。对普惠幼儿园防控物资配备、人员核酸检测等给予支持和适当补助。

(十一)教职工培训。对普惠幼儿园园长、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强化自身素质提升专业能力给予支持和适当补助。

(十二)其它。支持有助于普惠幼儿园确保安全运行,提升保教质量,让家长社会满意的项目。

第七条 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措施。

(一)建立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机制,依法依规落实教师工资待遇。支持普惠性幼儿园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等个人条件,在人员经费支出方面向一线在岗保教人员倾斜,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提高教师职称评审通过率。

(二)健全师资队伍培训制度。在国培、市培、区县培三级培训中向普惠性幼儿园倾斜,鼓励向普惠性幼儿园派驻公办园长和教师,建立与完善立足园本的研修制度,提高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切实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科学保教能力。

() 加强对保教工作的指导,继续完善普惠帮扶制度。引导普惠性幼儿园坚持普惠优质的办园方向,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丰富、适宜游戏材料,努力改善办园条件;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树立科学保教理念,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尊重个体差异,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开展适宜的家园共育工作,立足提高日常保教工作质量,开展园本教研和课题研究,帮助不断提高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质量。

第八条 普惠性幼儿园的管理。

(一)严格控制办园规模。普惠性幼儿园必须以区教委审批核定的办园规模标准和《重庆市等级园标准》班额人数的规定,向区教委申报领取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超出核定人数部份区教委不认定、区财政局不给予补助。

(二)加强幼儿学籍和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认定后的普惠性幼儿园相关信息要统一纳入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和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每学期做好在园幼儿和教职工基本信息登记,加强档案管理,同时,将幼儿和教职工变动情况登记及时上报区教委。区教委定期对各园幼儿学籍和教职工档案管理进行专项检查。

(三)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1.普惠性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核算,不得通过虚增成本、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收入。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对外公开,严禁乱收费。建立健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对补助经费实行单独项目账核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2.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教玩具的购置;幼儿园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租赁及维护修缮;聘用人员经费;幼儿体检和幼儿园安全及幼儿园维持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土建项目、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购买股票、基金、债劵、期货等证券和理财产品。

3.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购置幼儿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每年度按不低于普惠补助经费总额的10%的标准安排教师培训费,按普惠补助经费不低于补助总额的30%添置保教设施、玩教具和办公设备,按普惠补助经费不低于补助总额的15%用于添置游戏活动材料。普惠性幼儿园要将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在园内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四)普惠性幼儿园动态管理。

1.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对已认定为普惠性资格的幼儿园,必须在办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由区教委、区财政局颁发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匾牌,并公示其收费标准、幼儿膳食等基本信息。

2.完善年检制度。每年对普惠性幼儿园进行年检,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与配备、安全防护与卫生保健、保教服务时间与质量、收费行为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完善日常督查制度。由挂牌督学负责对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内各园进行日常督导,重点对其办园条件、安全稳定、规范办园、保教质量及师资队伍等方面进行监管和指导。

4.完善惩戒机制。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反映大等问题区教委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相应比例的财政补贴,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整改不力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第九条 普惠性幼儿园退出机制。普惠性幼儿园自愿申请退出的,必须提前一年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区教委综合评估,做出延缓退出或同意退出的决定,并做好善后相关工作。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或退出普惠性幼儿园后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教〔20205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教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