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8-12-07 14:46:34 来源:渝中报 责任编辑:区新闻信息中心
11月30日,我区正式出台《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区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明确了目标和要求,提出要通过在全区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制度、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自2018年起,在全区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指出,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林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对存在三种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即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发生其他严重生态环境后果的8种细分情形等。
《方案》确定了工作内容,包括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开展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方案》强调,要落实改革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做好经费保障。同时要鼓励公众参与,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者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渝中报记者 姚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