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
解放碑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
《解放碑街道办事处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解街〔2021〕33号
各办、所、队、站,各社区:
为进一步促进我街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落实,适应新形势下促进创业、稳定就业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为辖区企业、居民服务,根据《关于对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的街(镇)经办部门、承贷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和手续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4〕168号)和《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中人社〔2020〕17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请严格以此实施方案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街道办事处
2021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对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的街(镇)经办部门、承贷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和手续费补助有关问 题的通知》(渝财社〔2004〕168号)和《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中人社 〔2020〕1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更好的服务我街经济发展,促进居民创业增收,稳定辖区就业,结合我街实际,特制订本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我街创业担保贷款发展的现状,按照突出重点、深挖贷源、促进创业、稳定就业的工作思路,不断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覆盖面,强化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范创业担保贷款服务,稳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效应。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原则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 “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由金融机构具体承担,并视情况调整。
四、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已经创业(即已办理营业执照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失业人员;
2.城乡低保人员,即由民政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低保成年困难居民;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4.残疾人,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持有退役军人证明的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
6.刑满释放人员,即持有相关证明的服刑期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
7.高校毕业生,即离校8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和毕业学年的在校大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享受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经教育部门认定的留学毕业回国人员纳入高校毕业生范围;
8.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即《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等相关文件确定的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
9.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即按照扶贫部门有关办法确认的贫困户成员;
10.网络商户,即已在重庆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商户或入驻市内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的电商,以及按照《关于开展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号)规定认定为网络创业的人员;
11.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即农村户籍(或户籍住址在街道乡镇以下行政村)创业人员。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贷款满足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人员合伙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形,其本质属于个人贷款,即应以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可以最高以22万元∕人为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人即110万元。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仅有1人时,按个人贷款进行申请。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超过5人时,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中5人进行申请。
(三)符合下列条件且注册地在渝中区的小微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渝中区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四)自财金〔2020〕21号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
1.经营项目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2.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
3.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
4.符合小微企业贷款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5.已按时还清第3次贷款,且市场主体经营状况仍为存续的个人,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以上所列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均应为渝中区户籍人员或在渝中区创业的重庆市户籍人员(在渝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不限制户籍)。借款申请人需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五、创业担保贷款的还贷付息、反担保方式
(一)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借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并按时偿还本金。贷款逾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有抵质押反担保和连带保证反担保人两种方式,抵质押反担保的准入标准为房产抵押,连带保证反担保人的准入标准为: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正式职工。具体情况以承贷金融机构规定为准。
(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格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除反担保要求:
1.新发放额度为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2.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需孵化基地和信用社区(乡村)提供推荐材料;
3.获得区县(自治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奖励的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
4.经经办银行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需经办银行提供评估认定文件;
5.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成立2年及以上、有纳税申报记录、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
六、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一)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每人最高22万元计算,最多不超过5人,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每人30万元 ,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贷款最长不超过2年。在具体操作中,个人贷款可以一次性授信1-3年,企业贷款可以一次性授信1-2年。若一次性授信1年以上,需每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备案。对按期还款、个人贷款带动就业超过6人(小微企业贷款带动就业超过20人)、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对个人及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150BP。
七、创业担保贷款的工作职责
(一)社保所:负责做好我街创业担保贷款的日常统筹工作。负责和辖区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对接,加强注册环节和纳税环节的政策宣传,从源头上把握贷源。负责全街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宣传资料准备。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认真做好贷款申请人贷款咨询、资料初审工作,对贷款申请人生产经营、抵押物进行贷前检查、实地查看。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使用、生产经营、按期还贷等情况,配合做好承贷金融机构贷后催收工作。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工作,积极深挖贷源。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奖励落实工作,对社区工作人员按所挖掘贷源银行审定额度的1%进行奖励。
(二)经发办:负责和解放碑商会进行对接,在商会加强宣传。结合服务经济发展的其它工作,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宣传,深挖企业贷源。
(三)其余各科、所、队要结合自身日常工作,在各种环节加强创业担保工作的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
(四)各社区要积极促进辖区居民创业、稳定辖区居民就业,充分掌握辖区相关信息,对居民群众和辖区企业进行宣传,努力挖掘本辖区贷源。
八、本方案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解放碑街道办事处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解工委〔2019〕55号)同时不再执行。以后国家、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