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qgafj/201964_70591 | 信息分类名称: | 公安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19-07-04 |
名 称: | 关于强制报废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的机动车的公告 | ||
主 题 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第1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相关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现予以公告(公告车辆明细见下)。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即将机动车交售给重庆市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理,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相关资料。逾期,将对其机动车办理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日向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咨询电话:023-63870590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管所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