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11号

来源: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2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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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11号

申请人:温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8709******,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兴利大厦6-8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主任。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渝中区住建委对本人2020年12月2日向其提出的行政诉求进行处理并书面回复。

申请人述称:2020年12月1日本人向渝中区建委提出了书面行政诉求书(详见附件)已由中国邮政于2020年12月2日送达渝中区建委至今无书面回复。

被申请人辩称:一、答复人已多次对申请人的诉请作出了现场答复并进行了处理,请求贵府驳回复议申请。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来电反映某某公馆各楼栋之间存在物业收费标准差异,未有物价部门收费标准公示,对物业收费存在质疑;4栋消防通道堆放杂物,公共区域未清洁,存在收费不做事的情况。答复人立即将反映的情况向物业公司核实,要求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示收费标准,并对4栋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11月24日,申请人再次向答复人反映情况,答复人工作人员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和物业收费标准进行了政策解释,申请人当时对物业收费标准表示理解,并另行提出问题:“1.要求公开物业服务合同;2.反映4幢楼梯疏散通道有大量大件垃圾;3.4幢3楼公共平台上有大量垃圾;4.清洁工在水电井内堆放垃圾,影响安全。”答复人于当日10时向物业公司就前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物业公司当天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处理。

11月25日,申请人再次向答复人反映情况,并提出问题:“1.物业公司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设置公示栏,长期公开内容未公开;2物业公司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3.物业管理区域出现第七十三条明令禁止行为第十二条擅自占用共有设施设备(乒乓球台沙滩椅)。”答复人于当日中午12时将申请人反馈的问题向物业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并要求作好整改记录,同时报送一份整改材料附上整改图片。

12月10日,答复人组织物业科工作人员陈某某李某范某及胜利路居委会主任张某对申请人居住的小区物业服务工作进行了检查,并未发现明显隐患,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物业公司也按要求作出了整改。因此,答复人实际上已及时就申请人的诉请进行了实质处理,并取得了整改效果,答复人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请求驳回申请。

二、答复人已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作出了书面回复并作进行了处理,请求贵府驳回复议申请。

2020年12月14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来信反映某某公馆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行政诉求书》,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与2020年11月25日反映处理的问题一致。其后,答复人于12月22日针对申请人来信反映的情况,再次要求物业公司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妥善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12月31日物业公司向答复人报送了《关于某某公馆温某某女士反馈某某公馆物业相关问题的回复函》,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和整改。

2021年2月24日,答复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诉求书》中的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将整改记录附件,通过邮寄方式进行了送达,但申请人拒收邮件并于2月27日退回。因此,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书面请求,答复人已进行了书面回复并作出了处理,请求贵府驳回申请。

综上所述,答复人已实际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府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2020年12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行政诉求书》,反映某某公馆物业管理方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涉嫌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要求某某公馆物业管理方—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针对申请人《行政诉求书》反映有关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并反馈处理结果,2020年12月25日某物业公司向被申请人报送了《关于某某公馆温某某女士反馈某某公馆物业相关问题的回复函》,反馈了其针对申请人反映有关问题的自查及整改情况。被申请人收到《回复函》后并未向申请人回复其《行政诉求书》反映情况办理结果。

2021年2月1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在区政府审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期间,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对申请人作出《关于温某某女士反映某某公馆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的回复》,并于同年2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拒收该邮件并于同年2月28日退回被申请人处。

为查明案件事实,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于2021年4月15日对申请人反映的某某公馆小区物业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未发现申请人《行政诉求书》中反映的涉嫌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问题仍然存在。

以上事实,有《行政诉求书》《关于某某公馆温某某女士反馈某某公馆物业相关问题的回复函》《关于温某某女士反映某某公馆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的回复》《EMS邮寄单》《检查照片》《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区政府认为:一、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行政诉求书》中反映问题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申请人《行政诉求书》反映某物业公司某某公馆物业管理中涉嫌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后,于2020年12月22日要求某物业公司针对申请人《行政诉求书》反映有关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并反馈处理结果,2020年12月25日某物业公司向被申请人报送了《关于某某公馆温某某女士反馈某某公馆物业相关问题的回复函》,反馈了其针对申请人反映有关问题的自查及整改情况,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行政诉求书》反映的有关问题依法履行了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三、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自2020年12月2日收到申请人《行政诉求书》反映某物业公司某某公馆物业管理中涉嫌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问题后,于同年12月22日要求某物业公司针对申请人《行政诉求书》反映有关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并反馈处理结果,在同年12月25日收到某物业公司向其报送的《关于某某公馆温某某女士反馈某某公馆物业相关问题的回复函》后,于2021年2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关于温某某女士反映某某公馆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的回复》(申请人拒收),存在超期回复的程序违法问题。

综上,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行政诉求书》的调查处理存在超期回复处理结果的程序问题,但鉴于区政府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回复了处理结果,履行了作为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对申请人温某某《行政诉求书》的调查处理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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