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22号

来源: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7-0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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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中府复〔202122

申请人:重庆某某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北京市某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北京市某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唐点权,局长

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195411**日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5411******,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23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认字〔202123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重新认定

申请人述称:一、被申请人工伤认定程序违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被申请人在李某某未提供与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即受理了其工伤申请,程序违法。

二、《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因保洁行业特殊性,全员需轮流休息,以保证全年365天都有员工服务。根据李某某所在我司西宸原著月度作息排班表显示,李某某12月休息安排为12月2日、9日、17日、27日。申请人当日未要求李某某提供劳务,其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与申请人无关。

被申请人辩称:一、重庆某某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重庆某某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重庆某某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安排李某某在龙湖西辰某小区从事清洁工工作。李某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重庆某某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应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二、李某某受伤情形符合认定为工伤的规定。2019年12月27日7时10分左右,李某某在上班途中骑自行车经过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春华秋实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重庆海吉亚肿瘤医院诊断为:车祸伤:1、右股骨转子间骨折(EvansⅤ型);2、右面部皮肤裂伤。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三、重庆某某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申请人受理李某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重庆某某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渝中人社伤险认举字〔2020〕119号),要求重庆某某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提供与李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和该公司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及李某某不是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证据和证明材料。重庆某某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提供的回复不能证明该公司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及李某某不是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第8号令)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规定,重庆某某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及被申请人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李某某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由重庆某某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决定。

四、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认决字〔2021〕230号)的程序合法。李某某2020年11月24日提交的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受理,并依法到重庆某某环境综合服务产业有限公司制发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作出李某某受伤性质属于工伤的认定,并送达本人和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认决字〔2021〕23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行政复议期间,区政府向第三人制作并送达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依法告知其参与行政复议的权利义务,第三人在复议期间并未向区政府提交书面意见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号某某大厦,第三人与申请人于2019年6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申请人安排第三人从事保洁员岗位工作,协议期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第三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人安排第三人在龙湖·西辰某小区从事清洁工作,2019年12月27日7时10分左右,第三人在上班途中骑自行车经过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春华秋实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20年1月23日经重庆海吉亚肿瘤医院诊断为:车祸伤:1、右股骨转子间骨折(EvansⅤ型);2、右面部皮肤裂伤。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2019年12月30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00106420190025500号)认定第三人负次要责任。

第三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受字〔20201758号),于同月11日向第三人送达。被申请人于受理当日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渝中人社伤险举字〔2020119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举证通知书后,提交的证据经被申请人审核认定不能证明申请人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及第三人不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被申请人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第三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被申请人调查取得的证据,2021年2月3日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第三人和申请人,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由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司基本情况《账户历史明细》《住院病案首页》《基本养老金计算表》《诊断证明书《居住证明》《上班路线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询问笔录》《工伤认定申请表》《情况说明》《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区政府认为: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主管重庆市渝中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渝中区,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符合上述规定。

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及第三人不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下,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和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劳务协议,安排第三人在龙湖·西辰某小区从事清洁工作。2019年12月27日7时10分左右,第三人在上班途中骑自行车经过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春华秋实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巡警支队认定为次要责任。第三人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被申请人雇用,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被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认定申请人应当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事实清楚。

因此,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的辩解,区政府不予采纳。

三、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被申请人适用以上规定认定申请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适用依据正确。

四、第三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审核后2020127日受理第三人的申请,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渝中人社伤险举字〔2020119号),向第三人作出并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受字〔20201758号)。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受伤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2月3日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第三人和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认字〔2021230)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渝中人社伤险认字〔202123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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