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府复〔2021〕56号
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49********,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兴利大厦6-8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1〕17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后,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1〕17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的申请内容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1-7-30以书面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原七星岗上***街***号拆迁全部相关信息,包括公告。
2021-8-26,申请人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制作于2021-8-24的渝中住建依复【2021】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答复书》。被申请人在该答复书中明确答复:这些信息均不存在。
对被申请人的“您申请公开的原七星岗上***街***号拆迁全部相关信息公告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申请人认为存在明显的虚假事项。因为,事涉房屋拆迁,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又都完全是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的行政及职权范围内的事情。
所以,申请人依据该答复书的告知,特提出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敬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确认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2021-8-24的渝中住建依复【2021】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虚假事项,同时敬请撤销并责令重新依申请人申请作出正确的回复。
被申请人辩称:一、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答复人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人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1〕17号),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程序性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答复人经检索拆迁项目档案,未查找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上***街***号的拆迁相关信息,答复人据实予以答复,已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综上,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1〕17号)符合法定程序,答复人据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徐某某的请求。
区政府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的《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原七星岗上***街***号拆迁全部相关信息公告”的相关信息。
2021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做出《答复书》,其上载明“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原七星岗上***街***号拆迁全部相关信息公告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予告知”等信息。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于2021年11月4日到被申请人拆迁档案存放处进行了现场调查并拍摄照片,对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检索后,发现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存在。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查询登记表》《现场调查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区政府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拆迁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作为主管房屋征收的政府部门,受理申请人拆迁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主体适格。
二、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检索后,发现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存在,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根据检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适用依据正确。
三、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1〕17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渝中住建依复〔2021〕17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