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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应对渝中区突发气象灾害,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辖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标准性文件,结合渝中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渝中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干旱、雷电、大风、寒潮、低温、高温、冰雹、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水、洪涝、地质等灾害的应对处置不适用于本预案。
1.4.1以人为本,科学防御。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体系建设,科学开展防御工作。
1.4.2统筹规划,综合减灾。
区委、区政府统筹协调辖区内应急队伍及资源,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灾害整体进行综合研究,争取最大的减灾效果。
1.4.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渝中区委、区政府是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的主体,发挥主导作用;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参与协助各项工作的开展,逐步构建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应急体系。
1.4.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街道办(管委会)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渝中区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具有气温高,日照少,雨季长,湿度大,云雾多,霜雪少,风速小等气候特点。多年平均气温17.72℃,极端最高气温41.7℃,极端最低气温-1.8℃;全年无霜期314.9天;年降水量丰富,多年平均降雨量1163.3mm,主要集中于每年4-11月。
我区气象灾害主要涉及暴雨、雷电、高温、寒潮、大风、雾霾等。部分气象灾害出现后会持续较长的时间,如高温,往往持续1周到数周,如2019年出现了4段明显的高温天气过程,依次是7月26-29日、8月10-13日、8月15-27日、9月11-13日;辖区内常年有5场左右的区域性大到暴雨,大部分集中在6-9月份,暴雨的发生往往会伴随着雷电,且会极大可能诱发土溜、滑坡等地质灾害,需加强注意。
1.6应急预案体系
《重庆市渝中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渝中区气象灾害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工作方案。本预案上衔《重庆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下接各街道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社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
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是我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的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积极配合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渝中区突发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由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基层应急机构及专家组4部分组成。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是渝中区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自灾指)的领导下,全面统筹协调全区气象灾害的防御及应对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是区自灾指及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视灾害现场情况而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基层应急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气象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专家组负责为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提供智力支持。
气象灾害发生后,原则上由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应对,必要时由区自灾指牵头应对。
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市建委、区城管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国网重庆市区供电公司及各街道办、管委会等单位组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2)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
(3)审定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4)负责启动职权范围内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5)统一领导、指挥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我区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6)分析研判灾害信息并进行各类相关事项的应急决策;
(7)协调衔接消防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8)向上级报告气象灾害处置情况;
(9)总结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10)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监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对接市气象局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工作;
(3)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和转发工作;
(4)承担全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值守工作;
(5)负责全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6)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的新闻发布;
(7)协助指挥部进行紧急状态下各应急组织、队伍间的协调工作;
(8)指导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能力建设;
(9)协调处理、报告气象灾害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10)组织修订我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制定、修订应急预案;
(11)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的宣传工作;
(12)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气象服务职责;
(13)完成上级党委、政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4)承担指挥部运转的其他日常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上报灾害有关材料和文件;落实市、区领导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处置工作的指示、批示,了解和掌握灾害处置的进展情况;协调联系区武警中队参与灾害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组织区属新闻媒体单位对气象灾害防御和处置等各个工作环节作准确报道;开展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知识的宣教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气象灾害网络舆情的监测、管控及引导处置。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与区总体规划、计划等进行衔接平衡;配合办理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相关手续;指导灾区做好因灾损毁重点项目规划和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承担应急成品粮储备、调控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教委:负责组织本系统开展救灾工作;统计核实各类教育机构受灾情况,及时上报灾害信息;组织受灾学校迅速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帮助因灾致贫的学生;负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在灾害应对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电信运营商尽快恢复受损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救灾通信畅通;组织专业队伍对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进行抢险抢修。
区民政局: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和上报;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协同相关部门对救灾资金款物进行管理和使用;组织发放救灾救济物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分配和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给予临时救助;指导街道做好灾民救助和安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资金的调拨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对救灾资金款物进行管理和使用。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害后环境的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工作;承担灾后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及治理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区住房城市建委:负责协调行业专家配合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损害调查;组织队伍排除关键建筑与设施险情,紧急加固灾区在建建筑物;协助相关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区城管局:负责道路、桥梁、隧道及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承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组织实施灾后清扫保洁工作,恢复全区市容市貌;参与城市内涝的应对处置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重要商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监测、储备、应急保供工作;帮助指导受灾商贸企业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指导旅游景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视情况对旅游景区的开放实施管制;协助景区进行游客转移、疏散等紧急安全避险工作;指导监督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等旅游经营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辖区医疗单位对灾民进行救治;帮助、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消毒防疫工作;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应急局:负责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协助指挥部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统筹规划、管理、分配、使用全区应急避难场所;及时传播转发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协同相关部门对救灾资金款物进行管理和使用;收集、汇总、上报灾害信息及受灾情况;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开展灾情调查、损失评估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对救灾资金款物进行管理和使用;配合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公路、水路、铁路等应急运输工作;开展水情监测预警工作;担负我区长江、嘉陵江流域的清障工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做好船舶疏导和管理工作;组织应急运输队伍,优先保证救援人员、物资和受灾群众的运输及疏散;组织修复因灾损毁交通设施,迅速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对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警示;牵头处置因气象灾害衍生的地质灾害。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害应急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应急资源顺利抵达;协助相关部门疏散撤离危险区人员。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监督、保障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
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队伍、调动应急救援装备投入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指挥部统一安排,按程序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转移危险区域的群众及重要财产。
区武警中队:负责参与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保护重要设施及工程。
国网重庆市区供电公司:负责为灾害应急工作提供电力保障;承担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担负本系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街道办(管委会):负责辖区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转发;承担灾害先期处置工作,调集相关力量开展工作;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核实、上报灾情,制定辖区救助方案;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资金,储备救灾物资;组织编制辖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有关任务。
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报请区自灾指、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同意,设置现场指挥部。一般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指挥官由区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和灾区街道办(管委会)主任担任。现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由应急救援指挥官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将现场指挥部名称、设置地点、应急处置工作组、联系方式等向参与灾害处置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通报。
(1)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及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
(2)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依据方案发布命令;
(3)组织全面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接收各工作小组的工作汇报;
(4)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5)统一调动民兵、消防救援和专业救援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6)根据处置需要,依法调用或征用单位、个人的设施设备等应急资源;
(7)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8)执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
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包括抢险救援组、医疗防疫组、社会治安组、综合协调组、舆情引导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等相关部门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主要承担遇险、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
(2)医疗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同时指导灾后消毒消杀、卫生防疫等工作。
(3)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必要情况下,武警渝中中队参与组成。主要承担灾害现场隔离警戒、灾区社会秩序维护及治安保卫工作。
(4)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协同负责。主要承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络、上传下达、信息汇总等工作。
(5)舆情引导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文化旅游委等相关部门参加。主要承担新闻发布、媒体沟通、舆情监测与导控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应急局、灾区街道办事处等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受灾害影响群众提供安置场所及生活物资保障,同时负责为参与灾害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和生活保障。
(7)善后处置组。由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城管局牵头,灾区街道办事处参加。主要承担灾后遇险群众的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抚恤、安抚工作;城区环境卫生的清扫和整理工作。
以上应急处置小组可根据处置工作开展需要及上级领导指示,在现有的处置工作小组上进行拆分组合或增加。
各牵头部门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安排应急值班人员,设立应急值班电话。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根据其主要职责,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
各街道应建立健全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配备齐全专兼职工作人员,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参照成立现场指挥部。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的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辖区抗震救灾应急管理工作方案;认真执行上级政府和指挥部有关应急处置的指令;组织开展灾害先期应对处置工作;深入社区居委会了解灾情、社情、民情并及时上报;组建成立辖区应急队伍,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做好辖区气象灾害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工作;开展辖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
建立健全由应急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域专家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区应急局统筹组建和完善。发生灾害时,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抽调专家组指导工作,为我区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提供智力支持。
主要职责:为我区中长期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究、气象灾害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为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技术咨询、方案评估和救援指导等;参与灾害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宣贯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渝中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对辖区内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部分气象信息的监测依托重庆市气象局实施监测。区应急局负责接收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和市气象局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通过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进行传播和转发。
渝中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灾害监测网络建设,提高综合监测能力,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立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全区标准化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加强雷电防护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对重大灾害性天气信息实行联合监测,根据灾害防御需要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加强联动联防和信息沟通。
区应急局协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将所收集、普查到的灾害信息实时更新到气象灾害数据库中,在此基础上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区应急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气象灾害会商分析,及时将会商分析结果报送区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
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城管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气象因素对大气环境质量、疾病疫情、道路交通安全、城市内涝、旅游安全等影响的联合会商分析。
气象灾害主要包括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大雾、强降温等灾害天气。按照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预警级别为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气象灾害。发布了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强降温蓝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黄色预警:预警级别为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气象灾害。发布了台风、暴雨、寒潮、大风、高温、雷电、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
橙色预警:预警级别为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发布了台风、暴雨、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红色预警:预警级别为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区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统一发布,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保障景区、沿江区域等高风险区预警信息的接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传播渠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信息接收盲区采取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不得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向本辖区全网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辖区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1)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号
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号,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气象灾害的特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
① 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 加强对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 组织气象专家对灾害性天气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等;
④ 定时向辖区公众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测信息;
⑤ 接收到预警信号后,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各部门所管辖领域可能受灾害影响的情况。
(2)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号
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号,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除采取上述预警措施外,还应增加下列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
①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资源进入待命状态;
②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③ 加强对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会发生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的安全保卫;
④ 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通、通讯、燃气、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⑤ 及时疏散、撤离易受灾害影响区域的民众,并妥善安置;
⑥ 及时转移灾害风险区域的重要财产物资;
⑦ 根据实际情况,其他需要采取的预警措施。
如辖区气象灾害风险仍在持续扩大,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多种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预警信息。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终止预警期。
区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等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气象灾害信息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监测到灾害性气象条件或气象灾害发生,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立即将灾害信息上报至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值班人员及时将信息通报带班领导,带班领导组织人员研判信息并通报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挥长接收到信息后,组织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开展工作,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负责核实、整理相关信息并报告上级政府、指挥部。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可对相关情况先进行口头报告,再以书面报告作为补充。
一般、较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指挥中心,并在60分钟内补充灾害信息书面报告,区应急局实行备案管理。
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20分钟内电话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指挥中心,并在40分钟内补充灾害信息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重大、特别重大级气象灾害信息。
气象灾害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和已经采取措施等。
各单位对灾害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上报已掌握的主要情况,随后补报详细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延缓报送时间。
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建立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公布报告电话、传真号码等联系方式方便灾害信息报告;通过区突发事件应急平台报告,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灾害的信息,并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灾害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各部门、单位接收和上报的灾害信息必须认真登记归档,以备调查核实。
由渝中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必要时,按照国家、重庆市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机制,由国家、重庆市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
气象灾害信息发布应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灾害信息。未经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参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灾害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件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气象灾害的舆论引导方案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委网信办进行制定并实施。区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控和处置;灾害现场的舆情和管控由现场指挥部的舆情引导组负责,加强舆情收集、研判、管控与引导,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不实消息的传播;未设置现场指挥部时由现场各方面处置人员协同负责,一旦发现情况及时报区委宣传部进行处置。
灾害发生后,区委宣传部应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事件的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以及公众可采取的防范措施等信息,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灾害发生地所在街道应急机构负责先期处置工作,立即组织辖区应急队伍开展先期救援,工作任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组织营救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组织事发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
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具体灾害分级依照重庆市气象灾害分级标准执行),分别采取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牵头应对,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渝中区人民政府牵头应对。
发生在渝中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或行政区域外可能严重影响到我区的,需要采取Ⅰ级、Ⅱ级应急响应予以应对的,应经由渝中区政府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后,由区政府授权相关部门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在渝中区行政区域内的较大、一般程度气象灾害或行政区域外可能波及到我区的,需要采取Ⅲ级、Ⅳ级应急响应予以应对的,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报请区自灾指启动,并报告区政府备案。
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集或接到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送的灾害信息后,立即核实情况并上报给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分析研判。
经研判,若达到Ⅳ级响应标准,立即下令启动Ⅳ级响应;若达到Ⅲ级响应标准,在下令启动Ⅳ级响应的同时,立即报区自灾指,并提请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若达不到Ⅳ级响应标准,下令按日常工作程序处理。
若达到Ⅱ级及以上响应标准,由区自灾指在下令启动Ⅲ级响应的同时,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对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影响范围等进行分析研判。经研判确定现场无人员伤亡、无较大财产损失、影响范围较小,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区政府授权事发地街道应急机构牵头进行处置;经分析研判确定灾害的应对处置超出事发地街道应急机构的处置能力范围,由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统一牵头应对。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自灾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统一领导、监督指导气象灾害防御处置相关工作的开展,并根据处置需要决定现场指挥部的设置。
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需要启动Ⅱ级、I级应急响应予以应对的,区自灾指应将情况报区政府备案,并立即向上级指挥部请求支援,待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抵达现场后,报告情况并移交工作,同时在上级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协同行动。
依据过往渝中区气象灾害应对及防灾减灾经验,并结合区域概况锁定如下气象灾害灾种,进行分灾种应急响应。
(1)暴雨
① 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② 区防汛应急指挥部要做好应急准备,定时组织开展嘉陵江、长江两岸的巡护查险及沿江区域居民撤离工作。
③ 区民政局负责为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④ 区教委要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⑤ 国网重庆市区供电公司要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⑥ 区公安分局及时组织交通警力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⑦ 区城管局负责做好城市排涝工作。
⑧ 区住房城市建委负责提示户外施工单位必要情况下暂停作业。
⑨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准备工作。
(2)寒潮
① 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② 区民政局要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采取必要的防寒防冻救助措施。
③ 区城管局要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④ 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⑤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准备工作。
(3)大风
① 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② 区民政局要协同各街道做好危险地带和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同时为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③ 区城管局要制定巡查方案,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组织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④ 区教委要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⑤ 区住房城市建委负责通知户外高空施工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情况下停止作业。
⑥ 区交通局要及时提示水上运营单位及人员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运营,转移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⑦ 国网重庆市区供电公司要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⑧ 区森林(城市绿地)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应密切关注大风高火险天气形势,做好火灾扑救应急准备工作。
⑨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准备工作。
(4)高温
① 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② 国网重庆市区供电公司要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落实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③ 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渝中水厂要做好用水安排,协调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④ 区住房城市建委要及时提示建筑、户外施工单位要做好户外作业人员的高温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
⑤ 区公安分局要组织交通警力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⑥ 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高温防暑措施的宣传,对辖区群众给予防暑降温指导,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⑦ 区城管局要针对辖区绿地、树木、花卉等采取降温保护措施。
⑧ 区森林(城市绿地)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应密切关注高温高火险天气形势,做好火灾扑救应急准备工作。
⑨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准备工作。
(5)雷电
① 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② 区应急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③ 区住房城市建委要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情况下暂停户外作业。
④ 国网重庆市区供电公司要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⑤ 区城管局要针对辖区树木、花卉等采取防护措施。
⑥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准备工作。
(6)大雾、霾
① 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② 国网重庆市区供电公司要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③ 区公安分局要组织交通警力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情况下实施交通管制;加强驾驶安全知识的宣传。
④ 区住房城市建委提示户外施工单位注意作业安全,必要情况下停止高空作业。
⑤ 区卫生健康委加强雾霾天气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提示呼吸道疾病患者减少外出,必要外出情况下做好防护。
⑥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准备工作。
(7)道路结冰
① 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② 区公安分局要组织交通警力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加强驾驶安全知识的宣传,提示驾驶人员采取防滑措施。
③ 区城管局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化解道路结冰情况。
④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准备工作。
灾害发生所在街道应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类别、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相关职能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后,遵循“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来解除应急响应,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及工作人员有序撤离。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重大、特大气象灾害或跨区域、影响范围广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市级政府、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转入后期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阶段。较大、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由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或区政府授权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转入后期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阶段。授权街道应急机构牵头处置的一般气象灾害,由街道应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报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局备案。
应急响应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1)区应急局、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害影响群众的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抚恤、安抚工作。
(2)区民政局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统计,对受灾人口及商户信息进行登记。
(3)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害现场和灾民安置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4)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传染病等疾病危险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在灾民安置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
(5)区财政局根据我区相关补偿标准和办法,合理安排补偿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6)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及时核查灾害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安排归还或给予补偿。
(7)区经济信息委协同区商务委、区国资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商户恢复正常商贸活动。
(8)区城管局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队伍对灾害发生地现场进行清理。
(9)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0)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区应急局负责将有关人员信息上报区政府,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区应急局会同区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共同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调拨、管理工作。区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区审计局对募集的救助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调查评估要对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及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政府。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区政府。
应对一般或较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应急局会同事发地街道办(管委会)组织开展,调查结果报区政府。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由上级政府或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恢复重建工作,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因灾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各相关单位迅速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7.1应急队伍保障
7.1.1区政府有关部门、驻渝部队、武警部队要加强气象灾害紧急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紧急医学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防御和应对处置气象灾害的能力。
7.1.2除各专业救援队伍外,应重视社会应急队伍在灾害处置救援中发挥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1.3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灾害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7.1.4各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联系本行业领域救援力量,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统一下达书面调度指令,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指挥调度,后补发书面指令。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灾害信息通报主要救援力量。
7.1.5应持续组建、完善我区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范围涵盖在应急及各专业行业领域,灾害发生时,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有权统一抽调专家组成应急专家队伍为灾害的应对处置提供智力支持。
7.1.6应制定区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区应急联动机制,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引导、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种交流比赛,跨区域应急救援。
7.2.1区政府将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区政府及区应急局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7.2.2处置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和请求,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
7.2.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2.4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灾害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7.3物资装备保障
7.3.1区应急局应持续建立完善以区救灾物资储备库为支撑,街道办事处救灾物资储备点为补充的二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系统。
7.3.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要,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3.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4渝中区应急装备依托各类应急队伍进行储备,应急物资由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负责提供,其中区应急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如救灾帐篷);区商务委负责提供生活必需品保障;应急成品粮(品种为大米、面粉)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保障,其他生活必需品采取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相结合的物资储备体系,与区内具备物资储备功能的超市建立应急储备联系机制,实行应急物资储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
7.4.1区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参与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实施。
7.4.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区级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4.5区应急局应建成全区应急数字无线对讲指挥调度系统,确保极端情况下指挥系统依然运转通畅,各单位要积极建成子系统。
7.5.1国网重庆市区供电公司建立建成应急电力保障队伍,承担在紧急状态下承担政府、指挥部等重要用户的电力应急保供工作,以及渝中区范围内所属供电设备的抢修工作。
7.5.2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应急局应加强电力抢险抢修队伍的组建和完善,强化保障抢险救灾及灾民生活等方面的供电抢修工作。
7.6.1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负责为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实施应急交通管制、道路应急修复等工作,保障应急人员、物资及救援装备的运输。
7.6.2区交通局主要负责行业领域内应急所需运输车辆的指挥调动和救援物资装备运输方式的协调工作。
7.6.3区公安分局主要提供应急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7.6.4区城管局主要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及时恢复被毁坏的市政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市政设施。
7.6.5各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加强灾害交通运输战备工作,协调建立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7.7.1医疗卫生救援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需要组织救护。
7.7.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全区医疗救援力量,协调提供医院、医疗队伍、医疗物资的调度和保障,对伤病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
7.7.3渝中区区域医疗卫生资源丰富,可以承担外科急救、治疗和外科手术。
7.7.4市急救医疗中心可以为灾害现场的伤亡人员提供紧急救治和处置,调动辖区内救护车按照就近原则可以及时送至区内公立医院进行治疗。
7.7.5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7.8.1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为灾害现场及周边区域提供治安秩序保障,组织集结警力、制定布控方案、明确执勤方式以及所需采取的行动措施。
7.8.2必要情况下,武警渝中中队组织队伍协同区公安分局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7.8.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协助区公安分局稳定社会治安秩序。
7.9.1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有条件的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地规划和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并与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7.9.2应急避难所要设立明显的标志,建立应急供水、供电系统,储备一定数量的生活物资,保证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
7.9.3依据全区总体规划,我区落实了以学校和公园为主的应急避难场所。
7.9.4区应急局负责管理、协调、分配、使用全区已规划应急避难场所。
各街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社区居委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应对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区政府、区应急局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宣传,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重点。
区应急局应制定应急培训大纲或培训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害应急培训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抢险救灾技能的学习培训。
区应急局应在区政府领导和指示下,制定灾害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对本预案进行演练;针对灾害易发区域,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区应急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并及时跟进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预案修订周期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并归档: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由重庆市渝中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区政府批准,以渝中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本预案批准印发后由区应急局报渝中区人民政府和重庆市应急局备案。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灾情信息报送及时、规范,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成绩显著的;
(5)救灾捐赠组织和接收工作成绩突出的;
(6)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7)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处置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导致发生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3)通报、报送、上报和公布有关灾害虚假信息,或者缓报、谎报、瞒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造成损害的;
(6)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辖区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7)负责救灾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8)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9)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解释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11.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11.2.1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11.2.2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标准: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1.2.3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2)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3)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4)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1.2.4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2)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3)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11.2.5雷电预警信号
雷电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2)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3)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11.2.6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2)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3)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1.2.7霾预警信号
霾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黄色、橙色表示。
(1)霾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2)霾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11.2.8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2)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3)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