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20年版)》的通知
渝中府发〔2020〕14号
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渝府发〔2020〕2号)文件要求,我区制定了《重庆市渝中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并经区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管理
《清单》共包含20项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办事环节。
二、实行动态调整
《清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对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单位执行情况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国务院和市政府决定新增、取消、变更,原设立依据变更、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及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三、加强服务监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要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配套制度和服务标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渝中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渝中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 事项子项名称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立依据 |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
备 注 |
---|---|---|---|---|---|---|---|---|
1 |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无 |
区教委 |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企业 |
只涉及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审批,不含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2 |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区民族宗教委 |
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申请人 |
|
3 |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出具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区民族宗教委 |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 |
1.《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
申请人 |
|
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无 |
区公安分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申请人 |
|
5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与设计审批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
企业出资项目的中介费用由企业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由审批部门承担 |
|
6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详细勘查报告编制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与设计审批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报告审批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
企业出资项目的中介费用由企业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由审批部门承担 |
|
7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 |
无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
1.《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
区域评估项目的中介费用由区县政府承担,其余项目由委托方承担 |
|
8 |
土地估价报告编制 |
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审查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查;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审查;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审查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土地估价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 |
企业 |
|
9 |
竣工验收“多测合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区住房城市建委 |
具有甲级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
企业 |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
无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 |
无 |
区人民防空办 | ||||||
10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区交通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第十条 |
企业 |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无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六条第一项 |
企业 |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八条第一项 |
企业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七条第一项 |
企业 | |||||
11 |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区交通局 |
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第十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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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区交通局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七条 |
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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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区交通局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审批部门 |
|
14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区交通局 |
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资质 |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十九条;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 |
审批部门 |
|
15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 |
区交通局 |
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资质 |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第十九条;2.《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4号)第二十四条 |
审批部门 |
|
16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交通局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2.《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3.《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条;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5.《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二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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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
无 |
区交通局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第七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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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区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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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
区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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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区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
企业 |
| ||
19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区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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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4项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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