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中府发〔2025〕27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经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9—2022年)〉的通知》(渝中府办〔2019〕31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号 |
1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9—2022年)》的通知 |
渝中府办〔2019〕31号 |
2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8—2024年)》的通知 |
渝中府发〔2019〕39号 |
3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中府发〔2020〕20号 |
4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
渝中府办〔2017〕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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