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银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1793790K
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64-2-13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
二、违规行为事实
你公司作为投标供应商,参加了2024年7月16日重庆市巴蜀中学校(张家花园校区)教学辅助用房及礼堂工程空调采购(重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号:YZQ24A00053)政府采购活动,经评审,确定你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2024年7月15日,我局收到相关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投诉,经处理投诉,我局进行了鉴定核实,查明你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4年12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2024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你公司的《听证申请书》,对“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要求听证。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公司按时到场并参加。
2025年1月21日,我局通过EMS快递向你公司邮寄了《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举证通知书》,告知你公司可以在《举证通知书》规定的举证期内进行举证。你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签收并将《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送达回证》寄回我局。在举证期内未收到你公司的举证材料。
三、处理依据与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你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6500.00元,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二)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区级国库(收款单位: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区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渝中区支库;预算科目代码: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并将《缴款书》复印件送至我局政府采购办(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9号星河城大厦10楼)。如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全部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四、权利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