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呈现多点散发、局部爆发的态势,我市也出现关联确诊病例。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8号)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渝中区公安分局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公安民警、街道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三、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行程码查验、车辆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七、拒不服从疫情防控隔离管控管理,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辱骂、殴打、侮辱、威胁、伤害医务、防疫工作人员,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的决定、命令、通告和其他管控措施,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九、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
十、实施其他扰乱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行为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