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队离退休(复员)干部落户:
(一)受理范围:军队离休退休、复员干部应凭市或主城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手续,向安置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
(二)具体手续:
1、申请书;
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
3、市外入伍的退役军人,还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4、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亲属《居民户口簿》;
6、有随迁家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其《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直接抚养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三)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由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派出所办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落户:
(一)受理范围: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应凭市或主城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手续,向安置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在城镇地区落户。
(二)具体手续:
1、申请书;
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
3、《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
4、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5、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亲属《居民户口簿》;
6、有随迁家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其《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三)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由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派出所办理,有户口迁移证的,当场办结;需准予迁入证明的,由派出所所长审批,8个工作日内审结,审批同意的到所办理入户。
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官随迁家属落户:
(一)受理范围: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官随迁(调)家属落户,应凭市或主城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手续,向安置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城镇地区落户。
(二)具体手续:
1、申请书;
2、《重庆市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随调(迁)家属落户介绍信》;
3、随迁家属,市内户口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市外户口的提供《户口迁移证》;
4、《结婚证》等亲属关系证明;
5、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6、在直系亲属处入户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的,不提供)和亲属《居民户口簿》。
(三)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由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派出所办理,有户口迁移证的,当场办结;需准予迁入证明的,由派出所所长审批,8个工作日内审结,审批同意的到所办理入户。
四、被部队退兵人员落户:
(一)受理范围:应征入伍的士兵,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入伍条件,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本人、原户户主应当向入伍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二)具体手续:
1、申请书;
2、部队或者区县级以上兵役机关出具的退兵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三)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由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派出所办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