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本市就业的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受到省(部)级以上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获得者,受到本市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迁来城镇地区落户。
二、具体手续:
(一)属于上述1类人才的,需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证书或务工证明;
3、毕业证或者技术职称证书或者人才证明文件;
4、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5、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
6、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廉租房除外);
7、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二)属于上述2类人才的,需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表彰文件或者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3、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4、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
5、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租房、廉租房除外);
6、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三)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市内迁入的,派出所窗口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所长审批,8个工作日审结,审批同意的到所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