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1)在本市务工和参加养老保险满3年的人员,可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迁来城镇地区落户。(2)本市户籍人员市内市外务工年限可叠加计算,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即可;市外户籍人员在本市务工年限可累积计算,且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应达到对应年限。(3) 主城都市区内跨区落户不受务工经商和参加社保年限限制。
二、具体手续:
1、申请书;
2、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
3、在渝参加养老保险证明;
4、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5、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
6、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租房、廉租房除外);
7、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三、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市内迁入的,派出所窗口当场办结;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所长审批,8个工作日审结,审批同意的到所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