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202405】

来源:渝中区公安分局 发布时间:2024-11-28 16:37
打印 打印
纠错 纠错
分享到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现将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名单见附件。

附表.docx


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4年11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