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安机关调查,机动车驾驶人易霜涉嫌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告知(详见附表),请机动车驾驶人易霜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渝中区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地址:渝中区长滨路145号;联系方式:023—63941967)接受处理,并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印章)
2025年3月4日
经公安机关调查,机动车驾驶人易霜涉嫌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告知(详见附表),请机动车驾驶人易霜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渝中区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地址:渝中区长滨路145号;联系方式:023—63941967)接受处理,并可以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印章)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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