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交通安全,彻底消除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造成的安全隐患,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现对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公告,请车主及时将车辆交由具备机动车拆解资质的企业进行解体报废并到所在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满七日后,所公告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已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
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