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推进用气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现将《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对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及指引,立即开展信息公开检查整改,多渠道全方位公开信息,网站(新媒体)等线上信息公开应设置信息公开专栏,营业厅等线下信息公开应张贴于醒目位置,方便人民群众查找查看。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重庆市管道天然气行业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通过管道天然气设施向天然气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企业。包含在城区经营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和在乡镇、农村经营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第四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督指导工作。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以及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
第五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是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相应制度,规范管理本企业信息公开发布、调整、监督、考核等工作。
信息公开主体层级包含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信息公开范围应覆盖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区域。
第六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在提供管道天然气供气服务过程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七条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相关规定报请批准后及时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属于上市公司的,其公开的信息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公开信息,应当以清单方式细化并明确列出信息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在确定公开信息时,重点包含下列内容:
(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气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用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第九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依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反映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单位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相关服务等信息,企业单位领导姓名,企业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二)服务信息。为满足用户使用天然气的需要,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的供气相关服务活动信息:
1.天然气销售价格及依据,天然气设施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及依据;
2.居民用户通气、过户、销户等服务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包含办理网点、线上线下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及各流程时限、提交资料清单、提交资料示范模板、通气验收检查内容及标准、涉及收费项目及标准和依据、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等内容;
3.单位用户申请用气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包含受理用气申请、提供接气方案、参与隐蔽工程隐蔽前查勘、竣工验收、通气验收、接驳通气等事项的办理网点、线上线下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及各流程时限、提交资料清单、提交资料示范模板、涉及收费项目及标准和依据、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等内容;
4.供气服务范围,天然气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包含办理程序、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等内容;
5.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开展市场化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市场化经营项目清单和各项目办理指南。办理指南应包含经营项目办理程序、办理渠道、时限、服务内容及对应收费标准和依据、服务承诺等;
6.设施修理、入户安全检查等上门服务人员照片、姓名、电话,以及上门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监督投诉电话等;
7.计划类施工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安全检查计划及抄表计划信息;
8.天然气质量、天然气及天然气设施使用常识和安全风险、隐患信息;
9.咨询服务电话、抢险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与管道天然气供气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
2.《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
3.《城镇天然气用户工程技术规程》(DB50/T1291-2022);
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
7.《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8.《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9.《重庆市天然气设施停气作业管理办法》;
10.《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用户设施安装管理规定》;
11.《重庆市深化用户用气报装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
第十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一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重点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公开相关服务信息,便于公众知晓。
(一)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网站或新媒体;
(二)办公、服务场所或办事窗口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咨询服务台、监督台等;
第十三条发生停气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在用户所在地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平台公开。
本细则所指新媒体,是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十四条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限时回应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应以热线电话、网站互动交流平台、现场咨询等为主,注重与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融合。
第十五条属于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属地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导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明确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原则上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紧急信息应当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特许经营评估内容,定期检查督导、通报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辖区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申诉,所在地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辖区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区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等不当公开信息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重庆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指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主要渠道和载体 |
公开 对象 |
公开 方式 |
公开主体 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总公司 |
分公司 |
子公司 | ||||||
1 |
机构信息 |
机构基本信息 |
单位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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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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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人信息 |
法人、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负责工作等信息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 |
√ |
√ |
√ |
√ | |||
3 |
机构设置信息 |
机构设置及职能等信息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 |
√ |
√ |
√ |
√ | |||
4 |
价格信息 |
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信息 |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城镇天然气销售等经营项目价格、依据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 |
√ |
√ |
√ |
√ | ||
5 |
市场定价信息 |
执行市场定价的城镇天然气设施安装、维修、维护等经营项目价格、依据,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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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服务信息 服务信息 服务信息 |
服务范围信息 |
天然气经营企业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经营区域范围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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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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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营业网点信息 |
各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时间、可办理业务项目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燃气服务导则》(GB/T 28885-2012)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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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营业网点服务人员信息 |
员工信息,姓名,岗位,上级领导姓名,投诉举报方式 |
燃气服务导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工作岗位工牌、胸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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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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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用气办事指南 |
包含受理用气申请、提供接气方案、参与隐蔽工程隐蔽前查勘、竣工验收、通气验收、接驳通气等事项的办理网点、线上线下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及各流程时限、提交资料清单、提交资料示范模板、涉及收费项目及标准和依据、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等内容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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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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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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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供气服务范围,天然气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事指南 |
包含办理程序、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等内容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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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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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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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用气通气、过户、销户等服务办事指南 |
包含办理网点、线上线下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及各流程时限、提交资料清单、提交资料示范模板、通气验收检查内容及标准、涉及收费项目及标准和依据、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等内容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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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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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开展市场化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市场化经营项目清单和各项目办理指南 |
包含经营项目办理程序、办理渠道、时限、服务内容及对应收费标准和依据、服务承诺等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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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上门服务人员 |
设施修理、入户检查等上门服务人员照片、姓名、电话,以及上门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监督投诉电话等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 |
√ |
√ |
√ |
√ | |||
14 |
法规政策 |
与管道天然气供气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相关文件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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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应急管理 |
停气、恢复供气信息 |
计划类施工(应急抢险作业)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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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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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安检、抄表信息 |
安全检查计划及抄表计划信息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 |
√ |
√ |
√ |
√ | |||
17 |
设施设备 |
使用常识 |
天然气质量、天然气及天然气设施使用常识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 |
√ |
√ |
√ |
√ | ||
18 |
风险隐患 |
安全风险、隐患信息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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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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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投诉监督 |
咨询 |
咨询服务电话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 |
√ |
√ |
√ |
√ | ||
20 |
抢险报修 |
抢险报修电话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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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监督 |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 |
√ |
√ |
√ |
√ | |||
22 |
回应关切 |
对涉天然气行业领域社会热点、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咨询的相关问题等进行回应。对群众关切热点问题进行回复。 |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 |
及时回应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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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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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24 |
特许经营 |
特许经营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传统媒介或新媒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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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