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全国首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重庆坚持急用先行、依法合规监管,加强从准入、经营直至退出的地方金融组织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规制体系建设,开展了一系列探索与实践,印发了一系列重点监管规制文件,为《条例》的制定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了解,《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系统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经营与禁止行为等核心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方式及金融风险预警、防范与处置机制。特别是通过专章形式,对金融组织机构、市场、服务、创新、开放、生态和人才等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为加快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条例》有力贯彻中央金融工作要求,理顺地方金融管理职责,压实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属地责任,推动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工作体系。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准入、审批和备案事项,设定罚款、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等行政处罚措施,健全“空壳”“失联”机构退出机制,从严惩处非法金融活动,提升监管震慑力。
《条例》专门设置“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章节,提出健全现代金融体系,激发金融创新活力,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各类金融要素资源高效集聚,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大对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金融支持,增强重庆作为西部金融中心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为回应社会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条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公司治理和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恶意逃废债、金融欺诈等违法活动打击力度。
“制定出台《条例》,填补了重庆市地方金融立法空白,标志着重庆地方金融治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在重庆金融监管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我局将严格依据《条例》规定,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制度要求落到实处。”
《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