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3-13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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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属各校园: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区教委研究决定,对《重庆市渝中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渝中教〔2017〕127号)文件作如下补充:

一、精准认定,完善贫困生信息库。

各校要按照《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中教〔2019〕90号)要求,结合本校制订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管理办法,做好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我区贫困生生活费补助比例和学生学籍系统信息,实时更新重庆市学生资助平台贫困学生信息库,要优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应助尽助。

二、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一)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

(二)非寄宿贫困学生(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补助对象为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外的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

(三)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市级补助区县按每人每天小学6元、初中7元,全年200天计算(含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学校按照当期伙食费收费标准全额免收。

(四)“爱心午餐”资助:以上三类学生除享受渝教财发〔2020〕1号文件规定的国家资助以外,还同时享受渝中教〔2010〕149号文件规定的“爱心午餐”资助。其中贫困寄宿生按照学校伙食费收费标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非寄宿贫困学生(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照学校伙食费收费标准减去非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剩余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助;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照学校伙食费收费标准减去市级补助区县的资金,剩余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助。

三、申请办理流程。

(一)各学校要根据本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管理办法,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根据认定结果填写相对应的困难资助申请表交学校汇总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学校留档备查。

(二)各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识别机制,每学期开学认定后,对本校新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进行动态识别,并及时将新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给予资助。

四、资助资金发放方式。

(一)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非寄宿贫困学生(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和“爱心午餐”资助(除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学校以银行卡方式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二)非寄宿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拨付学校食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高度重视,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一件民心实事抓紧抓好。实行校长负责制,各校责任校长是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应牵头成立学校资助工作机构,安排制定资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二)强化资金管理

学校要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套取资助资金,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生活费补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资助政策,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可采取开学校会、班会、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宣传形式,确保每位学生,尤其是新入学学生,都了解资助政策,做到资助宣传全覆盖,困难学生资助申请无遗漏。

(四)做好资助信息系统维护

认真做好《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两个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资助信息及时更新,资助数据准确、完整。

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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