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位优势简介
渝中区地处长江、嘉陵江交汇处,两江环抱、形似半岛。全区水陆域面积23.24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20.08平方公里,辖区11个街道办事处、79个社区居委会、1个社区工作站,全区常住人口66.2万人,户籍人口 50.4万人。相继荣获“全国文明城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全国首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城区”、“全国双拥模范城”等荣誉称号。
渝中是重庆的“母城”。3000年江州城、800年重庆府、100年解放碑,积淀了巴渝文化、抗战文化、红岩精神等厚重的人文底蕴,孕育了重庆的“根”和“源”,浓缩了山城、江城、不夜城的精华,展现着“老重庆底片、新重庆客厅”的魅力神韵,在老重庆人心中“到渝中就是进城”。
2020年,全区上下积极应对风险挑战和大战大考,坚持抓“六保”促“六稳”,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3.6%,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5.6%,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0.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3%,为“十三五”收官划上了圆满句号,推动渝中发展迈上新台阶、站在新起点。
2020年,挑战极大、殊为不易,我们牢记使命、扛起责任,每一个人都很努力,每一个人都很精彩。我们战疫情、抢复工、抗洪水、保安全,解决了一批长期困扰我们的困难问题,办成了一些可以引以为傲的喜事大事,解放碑获颁商务部“全国示范步行街”,注册资本金108亿元的全国金融法人总部中银金租开业运营,菜园坝、储奇门沿江棚房市场等一批非核心业态平稳有序疏解,渝中区成为全国首批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区,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获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连续六届被授予“全国双拥模范城”,相继被命名首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首家重庆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二、养老服务投资审批有关事项
(一)政策依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
2.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
(二)主要措施
1.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备案登记。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2.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养老机构设立及变更办理备案手续,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投资养老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进口设备免关税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3.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向区县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
5.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6.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根据诊疗需要和能力条件,适度放宽医疗科室和药品目录限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三、养老服务投资审批有关咨询
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23-63819822。
渝中区民政局,联系电话:023-637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