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希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4-11-15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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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人社监罚〔202448

被处罚单位:成都希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C3XKX65H

法定代表人:朱敷汉

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11单元2503

经调查,你单位未办理行政许可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国贸中心7开展互联网营销师(视频创推员)培训,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办学,并处罚款4950元(1650*3)(大写: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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