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人社复〔2022〕198号
重庆重报报刊发行有限公司:
你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以下简称503号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同意风控策略经理、区域经理、美团站长、发行员、发行班长、小车驾驶员(A/B)、商业业务、采购、分拣、站长、内勤、抄表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不同意内勤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理由为:内勤岗位不属于503号文件规定的“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和“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岗位,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条件。
(三)同意分发、生产驾驶、值班调度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四、此批复及你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