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人社复〔2024〕187号
重庆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人事薪酬服务部总监、人事薪酬服务部高级经理、人事薪酬服务部经理、人事薪酬服务部副经理、高级客户顾问、客户顾问、运行部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质管副经理、法律顾问、行政人事高级经理、行政经理、人事经理、人事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渠道经理、渠道主管、渠道专员、销售主管、销售经理、高级销售经理、销售代表、销售总监、大客户销售经理、市场经理、业务外包部项目经理、项目主管、项目专员、项目助理、招聘经理、招聘副经理、高级招聘主管、招聘主管、招聘专员、招聘顾问、高级招聘顾问岗位在2024年8月26日至2026年8月25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此批复及你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及时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条款。未按要求公示和协商变更工作时间的,不得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