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人社复〔2025〕117号
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的规定,决定不同意你公司外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的属地支撑人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理由为:该岗位的工作内容决定其必须要在相对固定的时间段内处于特定的工作场所才能够完成工作,不具有不定时的特点,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条件。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