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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职工吴小兵向我委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我委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渝中劳初鉴字〔2024〕1123号),并以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被退回。经多方联系无果,现通过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委领取吴小兵的《初次鉴定结论书》,逾期视为送达。
重庆市渝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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