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范华吟 |
行政相对人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接圣街2号26-9#、26-10# |
执业证号 |
1500120151124372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渝中司行罚决(2025)第3号 |
违法事实 |
根据XXXX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对范华吟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显示,耀源所合伙人范华吟、黄净、张君君与XX公司签订代持股协议,耀源所将律所电子公章交给不具备法律事务代理资格的XX公司使用并与他人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上述行为发生时,范华吟为律所负责人。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给予范华吟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14日 |
关于范华吟行政处罚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