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杨泽万 |
行政相对人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民权路28号2103B |
律师执业证号 |
15001200310781807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渝中司行罚决(2025)第7号 |
违法事实 |
违法事实:重庆耀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耀均所”)在代理孙某某一案时,于2024年9月24日收到投诉人支付的法律服务费10000元。2024年11月27日孙某某向我局投诉。2024年12月10日开具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名称:孙某某。耀均所在代理曹某某一案时,2024年11月24日与曹某某签订《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2024】渝耀民非字第236号),该合同约定,耀均所接受曹某某委托,为曹某某提供与交通肇事者电话协商谈判的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代理费为6000元,分两期支付,签订合同当天支付2000元,电话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后再支付4000元。律师差旅费约定为“本合同无需支付差旅费”。2024年11月24日,曹某某分别向耀均所支付200元、1300元、700元。2025年1月13日,耀均所向曹某某开具电子发票,价税合计2200元。耀均所称,1300元及700元为合同约定的首期代理费。200元为曹某某提出需要耀均所工作人员上门商谈案件以及签订合同主动提出愿意支付的路费,我局依法调查投诉人曹某某,曹某某对此予以确认。耀均所在代理孙某某及曹某某一案时,收到代理费后未及时开具发票,在代理曹某某一案时,收取合同约定之外的差旅费200元。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时,杨泽万为耀均所负责人。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处罚内容 |
给予杨泽万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14日 |
关于杨泽万律师行政处罚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