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杰 |
行政相对人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6号1幢18-1号 |
律师执业证号码 |
1500120211030837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渝中司行罚决(2025)第9号 |
违法事实 |
违法事实:卓界所与武某某并未就收取6000元代理费签订委托合同,该行为属于“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该案系劳动报酬案件,卓界所与投诉人就劳动报酬案件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此外,卓界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后,未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该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十条及《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行为发生时,李杰为重庆卓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李杰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26日 |
关于李杰律师行政处罚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