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杰律师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渝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03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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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杰

行政相对人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6118-1

律师执业证号码

1500120211030837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渝中司罚决(2025)第9

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卓界所与武某某并未就收取6000元代理费签订委托合同,该行为属于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违反了《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该案系劳动报酬案件,卓界所与投诉人就劳动报酬案件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此外,卓界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后,未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该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十条及《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行为发生时,李杰为重庆卓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第二款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李杰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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