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朱荣律师行政处罚的公示
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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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朱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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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八新华路4号附1号时代天骄商务楼1520.2013.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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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
15001200310205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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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渝中司行罚决(2026)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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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智天所在代理黄某一案中,2025年3月3日,微信名“梦想成真”的用户向智天所账户中转账1000元但未签订合同,2025年3月19日,该款项已退款,智天所该行为属于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智天所在代理黄某一案中,我局发现智天所在沙坪坝区西永大道xx号研发三期x号楼x层悬挂名为“重庆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智天律师事务所(顾问单位)”的招牌,并在“荣誉资质”处悬挂数个内容有“智天所”“朱荣”的“证书”及锦旗。经调查现场人员,被调查人卢某称其负责公司一定行政管理,由公司对智天所进行推广,公司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前期沟通,智天所和当事人签合同。智天所按广告点击数据等付费及签订合同后支付推广费,此外,智天所提供的《推广协议》显示,乙方XX公司为甲方智天所进行线上引流,对引流来客户进行初步筛选和沟通,由乙方销售团队负责了解客户需求,及时转换有价值潜在客户。智天所按每月实际推广效果向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计算方式为根据新增客户咨询量、成功转化客户数量等因素综合评估。根据智天所向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显示,智天所称,经XX公司介绍,选择大学城作为线上服务中心办公室,仅承接线上非诉业务,智天所上述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智天所在代理黄某一案中,智天所于2025年4月向我局提交了一份落款为“黄某”,落款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的《撤诉申请书》。智天所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称工作人员由于长时间没有得到黄某本人撤诉函,鉴于前期和黄某电话沟通中也是答应退款后回传撤诉函,也和其母亲秦某某确认过,就私自进行代签,律所工作人员审核材料过程中也存在管理疏忽,把相关材料交到我局,智天所上述行为属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智天所在代理钟某某一案中,钟某某于2025年9月2日通过微信向“智天律师事务所-徐老师”支付800元,2025年11月6日,智天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价税合计800元,并通过微信聊天群向钟某某送达发票,智天所上述行为属于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智天所在代理钟某某一案中,朱荣担任本案主办律师,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发送律师函的义务,朱荣上述行为属于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上述行为发生时,朱荣为智天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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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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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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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智天所负责人朱荣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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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5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