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泽万律师行政处罚的公示
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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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杨泽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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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民权路28号4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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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
15001200310781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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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渝中司行罚决(2026)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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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重庆耀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耀均所”)在夏某案、邓某案、龙某某案、廖某案中收费后未及时开具发票。耀均所于2025年4月9日收取夏某23000元,于7月16日开具发票。耀均所于2025年2月19日收取邓某300元,于2月25日收取4000元,于11月10日收取4500元,于11月25日开具发票。耀均所于2025年3月14日收取龙某某15000元,于6月4日开具发票。耀均所于2025年4月3日收取廖某案8000元,于7月11日开具发票。耀均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及《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的规定。 耀均所在苏某某案中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根据耀均所工作人员滕某与苏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滕某回复“……还有一个就是买房子的那个部分,买房子那个部分不能算为实质正义。那个是跑不脱的”“基本工作量需要做大,两笔一笔买车20,一笔买房20是她不好跑脱的,另外一个就是工资和利息,这几个是目前能看见的,综合下来就是40+20+20,这个是能看见的”“这个是要拿回来的,刘律只是比较严谨”。耀均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及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的规定。 耀均所在苏某某案、龙某某案中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耀均所于2025年3月20日收取苏某某300元,于3月29日签订委托合同。耀均所未对在与龙某建立委托合同成立前收取1000元的情况进行说明。耀均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上述行为发生时,杨泽万为耀均所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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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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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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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给予杨泽万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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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6月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