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009284150G/2021-00079 发布机构 渝中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6-3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009284150G/2021-0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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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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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被请求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但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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