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 行政复议申请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申请材料
(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副本;
(二)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成立批复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三)行政机关所作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律师,还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件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五)行政复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七、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邮寄申请;
2、当面申请。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号4楼(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23-63765355。
八、救济渠道
申请人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