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009284150G/2024-00045 发布机构 渝中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12-06 发布日期 2024-12-0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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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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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服务指南: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哪些情形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复议比起行政诉讼有哪些优势?

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有四大优势,第一是行政复议不收费,申请复议不花钱。第二是受案范围广,行政处罚、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等各类行政行为都可以。第三,审理期限短,效率高,简易程序30天,普通程序一般60天就能出结果。第四,公平公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五、如何选择行政复议机关?

除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区政府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区司法局)作为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区司法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六、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和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994楼(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23-63765355

七、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哪些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复议机构需核对原件);

(三)行政机关所作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复议机构要核对原件);

(四)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成立批复复印件(复议机构要核对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如聘请有委托代理人);

(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议机构要核对原件);

(七)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件原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复议机构要核对原件) ;

(八)行政复议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九、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撤回吗?

可以。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十、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和效力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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