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环执不罚〔2024〕10号
张明(拜哥大排档):
注册号:500103607320279
经营者:张明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78号
我队于2024年5月19日接到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案件转办单(案件编号:D3CQ202405180019),投诉人反映拜哥大排档店违章搭建棚子经营产生噪声、油烟扰民。2024年5月20日,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店进行了油烟监测。2024年5月21日,根据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渝中环(监)字[2024]第ZF070号)显示该店油烟超标0.4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案件转办单(案件编号:D3CQ202405180019)复印件;2.2024年5月19日对实际经营人张迎春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监测报告》(渝中环(监)字[2024]第ZF070号)及送达回证;4.拜哥大排档营业执照复印件;5.经营者张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张迎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6.2024年5月22日对张明(拜哥大排档)所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7.《关于张明申请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原件;8.《拜哥大排档排烟质量改造协议》及收据复印件;9.2024年5月29日拜哥大排档整改完成后现场复查照片;10.2024年5月31日对张明(拜哥大排档)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监测报告》(渝中环(监)字[2024]第ZF080号);12.张迎春残疾人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拜哥大排档存在餐饮油烟扰民;证据2、3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及监测人员于2024年5月19日对拜哥大排档店油烟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店油烟超标0.4倍;证据4、6证明违法主体为拜哥大排档;证据4、5证明张明为拜哥大排档经营者,张迎春代表张明(拜哥大排档)接受调查处理合法有效;证据7证明张迎春为拜哥大排档的实际经营人;证据8、9、10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证据11证明当事人整改后油烟达标排放;证据12证明实际经营人张迎春为残疾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10日向你发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中环执不罚告〔2024〕1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你是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并考虑到实际经营人张迎春为残疾人经营不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生态环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文件精神,我队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常态化做好油烟净化设施运维,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防止餐饮油烟扰民。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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