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环执罚〔2024〕26号
重庆忆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ACDPJW8P
法定代表人:林俊江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新桥村石梯沟组1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19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通过无人机和多气体监测走航设备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承建的渝中区渝中组团F分区F15、F18地块项目使用1台钩机开展土石方作业,作业时采取控尘措施不到位,现场有扬尘污染产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8月19日拍摄的渝中区渝中组团F分区F15、F18地块项目进行土石方作业时现场扬尘污染的《视听资料》;2.2024年8月19日对重庆忆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4年8月21日重庆忆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人周伦所作《调查询问笔录》;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林俊江的身份证复印件;5.你单位提供的《重庆渝中区渝中组团F分区F15、F18地块项目土石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6.周伦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7.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执违改〔2024〕25号)及送达回执;8.2024年8月27日拍摄的渝中区渝中组团F分区F15、F18地块项目已采取措施控制扬尘的《视听资料》。
证据1、2证明渝中区渝中组团F分区F15、F18地块项目2024年8月19日进行土石方作业时未采取控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证据3、4、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忆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证据6证明周伦代表重庆忆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接受本案调查处理合法有效;证据7、8证明我队责令你单位整改后,你单位已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执罚告〔2024〕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事先告知你单位罚款21250.00元,文书于2024年10月29日直接送达你单位被委托人周伦。你单位于2024年10月31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认为罚款金额过高,请求从轻处罚。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审议认为:你单位在渝中区渝中组团F分区F15、F18地块项目进行土石方作业时,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违法事实清楚,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精神,考虑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已整改等情节,予以综合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裁量罚款金额(裁量因子: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业、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等),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