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4-00083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12-05 发布日期 2024-12-0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执罚〔2024〕30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4-00083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4-12-05
发布日期 2024-12-06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执罚〔2024〕30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环执罚〔2024〕30号(重庆春瑞物流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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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渝中环执罚202430


重庆春瑞物流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江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AQTH7U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汇龙路551519-2

2024109日,我队执法人员巡查渝中区鼎好世纪星城四期边坡支护及土石方项目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作为承运单位,所属车辆(车牌号:渝DN5979,红岩牌 杰狮 c500 柴油货车)存在将车辆OBD系统中温度传感器垫高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109日我队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109日我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证据12证明重庆春瑞物流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在2024109DN5979柴油OBD系统温度传感器垫高。

3.20241014日我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证明范兵代表重庆春瑞物流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接受调查合法有效,姚春林为案涉车辆驾驶员,重庆春瑞物流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实施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

4.你单位提供的重庆春瑞物流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牟江霞身份证复印件、范兵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渝DN5979重型自卸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案涉车辆所有权为重庆春瑞物流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违法主体为重庆春瑞物流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范兵代表重庆春瑞物流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接受调查合法有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队于20241125向你发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4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审议认为:重庆春瑞物流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作为承运单位,所属车辆(车牌号:渝DN5979,红岩牌 杰狮 c500 柴油货车)存在将车辆OBD系统中温度传感器垫高的行为,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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