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环执罚〔2024〕34号
湖北返空汇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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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曾维刚
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城关镇东垣路东城明珠1栋1单元10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2024年10月19日夜间接到群众投诉后,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重庆轨道18号线北延工程4标大坪西站、黄沙溪站余方弃置工程运输分包项目使用1台挖掘机、1台运渣车进行作业,施工中产生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19日夜间,重庆轨道18号线北延工程4标大坪西站、黄沙溪站余方弃置工程运输分包项目作业现场存在噪声污染的《视听资料》;
2.2024年10月19日对重庆轨道18号线北延工程4标大坪西站、黄沙溪站余方弃置工程运输分包项目施工方湖北返空汇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赖真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10月24日对湖北返空汇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的赖真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证明重庆轨道18号线北延工程4标大坪西站、黄沙溪站余方弃置工程运输分包项目在2024年10月19日夜间存在违法夜间施工行为。
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来电记录》。
证据4证明重庆轨道18号线北延工程4标大坪西站、黄沙溪站余方弃置工程运输分包项目在2024年10月19日夜间施工时产生噪声扰民。
5.《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6.湖北返空汇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赖真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湖北返空汇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赖真代表湖北返空汇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调查处理合法有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2月2日向你单位发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执罚告〔2024〕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审议认为:你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重庆轨道18号线北延工程4标大坪西站、黄沙溪站余方弃置工程运输分包项目使用1台挖掘机、1台运渣车进行作业,施工中产生噪声扰民,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系初犯等因素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裁量罚款金额(裁量因子: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施工噪声排放时间为周末等),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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