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19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2-08 发布日期 2025-02-1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罚〔2025〕2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19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5-02-08
发布日期 2025-02-12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罚〔2025〕2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环罚〔2025〕2号(重庆东晴靖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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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渝中环罚〔20252


重庆东晴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BYY24M4G

法定代表人:周晓东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南阳西路9号附4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

2024107日夜间,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大唐诺亚附近轻轨十八号线北延二标风机噪声超标。20241029日夜间,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站现场监测风机2台、空压机1台噪声。《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中环监字〔2024〕第JD138号)结论为依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该项目C1测点场界夜间噪声超标3分贝。

以上事实下列证据为凭

1.20241029日夜间对重庆东晴靖科技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1029执法人员所作《现场勘察图》;

3.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11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渝中环(监)字[2024]JD138号)及送达回证;

4.执法人员20241029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120241029日夜间,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夜间施工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晚你单位在轨道十八号线北延二标凯旋路站共使用风机2台、空压机1,风机系为隧道通风换气使用、空压机系为钻机提供动力使用,上述设备均安装在隔声房;(2)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站于20241029日现场监测风机2台、空压机1台噪声,监测报告显示:依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该项目C1测点场界夜间噪声超标3分贝;(3)监测报告已于20241115日送达当事人。

5.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1115日所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执违改202435)及送达回证。

证据5证明:(1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求你单位于2024121日前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文书已于20241115日送达当事人。

6.20241226日夜间对重庆东晴靖科技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1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渝中环(监)字[2024]ZF180号)。

证据6-7证明:(1)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2)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站于20241226日对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2标凯旋路站项目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达标;(3)当事人已整改完成。

8.你单位提供的重庆东晴靖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晓东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9.《关于凯旋路站空压机开窗的情况说明》原件;

10.风机风扇、永磁变频风机、矿山专用设备、气体压缩机购买发票复印件;

11.重庆东晴靖科技有限公司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原件;

12.《空压机隔音棚合同》原件。

证据8-12证明:(1)案涉噪声超标设备系重庆东晴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2)案涉噪声超标设备用于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项目;(3)违法主体为重庆东晴靖科技有限公司。

13.环境信访投诉单(自接信访〔202476号)及回复情况表;

证据13证明2024107日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项目存在噪声扰民的线索,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属固定设备噪声。

14.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渝住建夜证(市管)〔2024907号)复印件、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渝住建夜证(市管)〔20241207号)复印件。

证据14证明20241029日、20241226日两次监测时,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项目均办理夜间施工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2025121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52),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送达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周晓东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审议认为你单位于20241029日夜间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项目使用的风机2台、空压机1台噪声超标,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及《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查处:(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1个性裁量因子2:施工噪声排放时期为一般时期,裁量等级为1;噪声超标情况为夜间噪声超标3分贝,裁量等级为22共性裁量因子3个: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3修正裁量因子3个:已落实整改措施,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业,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2,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贰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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