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中环罚〔2025〕7号
重庆复旦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34504186669
法定代表人:邹安宇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凯旋路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居民投诉,你单位在重庆市渝中区凯旋路22号4幢负二楼锅炉房使用的风机等设备噪声扰民。2024年11月28日,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开展现场监测,你单位锅炉房在使用风机1台、水泵2台、锅炉1台的情况下,《监测报告》结论为:“本次监测,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你单位厂界环境噪声昼间超标6分贝”,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28日对重庆复旦中学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4日对重庆复旦中学委托人郑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年11月29日出具的渝中环(监)字[2024]第ZF159号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
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情况说明》;
5.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1月28日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1-5证明:(1)2024年11月28日,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时,重庆市渝中区凯旋路22号4幢负二楼锅炉房使用的风机1台、水泵2台、锅炉1台正常使用;(2)上述设备系为重庆复旦中学游泳馆提供热水使用;(3)2024年11月28日,经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锅炉房在使用风机1台、水泵2台、锅炉1台的情况下,《监测报告》结论为:“本次监测,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你单位厂界环境噪声昼间超标6分贝”,该监测报告已送达当事人;(4)参考《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本次监测数值也超过了该标准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6.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复旦中学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委托人郑伟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证明:(1)违法主体为重庆复旦中学;(2)郑伟代理重庆复旦中学接受调查合法有效。
7.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所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执违改〔2024〕38号)及送达回证;
8.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原件;
9.2024年12月20日对重庆复旦中学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重庆惠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惠源(检)字【2025】第WT153号检测报告原件;
11.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2月20日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7-11证明:(1)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重庆复旦中学2024年12月15日前治理案涉设备,使噪声达标排放;(2)2024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复旦中学已更换锅炉房内风机;(3)2025年1月8日,根据重庆惠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惠源(检)字【2025】第WT153号检测报告,案涉设备噪声达标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5〕7号)并于2025年1月20日送达你单位受委托人郑伟,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在重庆市渝中区凯旋路22号4幢负二楼锅炉房使用的风机等设备噪声超标,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及《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精神,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1)个性裁量因子0个;(2)共性裁量因子3个: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情况,裁量等级为1;(3)修正裁量因子3个:已落实整改措施,裁量等级为-1;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1,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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