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中环罚〔202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99282960F
法定代表人:王春鹏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黑石子村大石坝组6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1月27日,受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十八梯站项目在南纪门国浩18T内使用的一台规格型号为CDM85NE、机械VIN码为LFJ855NEAJBC12022的轮式装载机尾气排气情况进行了检测。根据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RL-CQYZ-2024112702)显示,你单位在该项目使用的上述轮式装载机尾气排放不合格。你单位为该设备产权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27日对重庆市鑫升劳务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11日对重庆市鑫升劳务有限公司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RL-CQYZ-2024112702)及送达回证;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7日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1)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十八梯站项目在南纪门国浩18T内使用的一台规格型号为CDM85NE、机械VIN码为LFJ855NEAJBC12022的轮式装载机尾气排气情况进行了检测;(2)经检测,该轮式装载机尾气排放不合格;(3)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RL-CQYZ-2024112702)已于2024年12月11日直接送达重庆市鑫升劳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鲁培洪。
5.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鑫升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春鹏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鲁培洪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1)违法主体为重庆市鑫升劳务有限公司;(2)王春鹏为重庆市鑫升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3)鲁培洪代理重庆市鑫升劳务有限公司接受调查合法有效。
6.你单位提供的《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十八梯站主体开挖与支护、附属开挖与支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7.你单位提供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复印件。
证据6-7证明:(1)你单位承建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十八梯站项目;(2)重庆市鑫升劳务有限公司为案涉设备(一台规格型号为CDM85NE、机械VIN码为LFJ855NEAJBC12022的轮式装载机)的产权人。
8.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所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执违改〔2024〕40号)及送达回证;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2日拍摄的《视听资料》;
10.2024年12月17日对重庆市鑫升劳务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8-10证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你单位2024年12月17日前停止使用或更换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2日提供设备告知案涉设备退场。2024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复查时,案涉设备已退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向你单位发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承建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十八梯站项目在南纪门国浩18T内使用的一台规格型号为CDM85NE、机械VIN码为LFJ855NEAJBC12022的轮式装载机尾气排放不合格,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作为设备产权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0个;共性裁量因子3个: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基本配合调查情况,裁量等级为2;修正裁量因子3个:已落实整改措施,裁量等级为-1;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业,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佰伍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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