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31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3-07 发布日期 2025-03-1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罚〔2025〕8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31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5-03-07
发布日期 2025-03-12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罚〔2025〕8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环罚〔2025〕8号(徐州詹姆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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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渝中环罚〔20258


徐州詹姆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MAD51U0TXR

法定代表人:周后标

地址新沂市双塘镇双创园西楼10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2024121221分接到重庆市12345市民投诉中心转办的群众投诉,投诉人反映人民小学附近工地正在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影响其休息。执法人员于当日225分到达人民小学工地,发现你单位承建的人民小学外立面排危整治及连廊工程(第二次)连廊工程正在进行浇筑作业,使用的设备是1台吊车,1台水泥罐车。该项目在施工前未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1212徐州詹姆建设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1227日对徐州詹姆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人管玉红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1212凌晨拍摄《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41212日凌晨,徐州詹姆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人民小学外立面排危整治及连廊工程(第二次)连廊工程进行浇筑作业

4.你单位提供的徐州詹姆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后标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管玉红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1)违法主体为徐州詹姆建设有限公司;(2周后标为徐州詹姆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管玉红代理徐州詹姆建设有限公司接受调查合法有效。

5.你单位提供的《人民小学外立面排危整治及连廊工程(第二次)连廊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复印件;

6.2024121212345热线投诉转办单(案件编号:202412120017)。

证据5-6证明:1你单位承建人民小学外立面排危整治及连廊工程(第二次)连廊工程;(2)该项目夜间排放工地噪声扰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六十二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规定

我局2025224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58号)并于2025227日送达你单位受委托人管玉红,告知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202412122时,你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在承建的人民小学外立面排危整治及连廊工程(第二次)连廊工程进行浇筑作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精神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1)个性裁量因子1个:施工噪声排放时间为工作日,裁量等级为1;(2)共性裁量因子3个: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3)修正裁量因子3个:整改措施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业,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我局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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