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中环罚〔2025〕11号
重庆辉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4202662H
法定代表人:胡压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你单位承建的重庆轨道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4标黄沙溪站施工通道及临建工程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使用1台破碎机和1台渣土运输车进行土石方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关于启动渝中区2024年第一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紧急通知》(渝中气应办〔2024〕1号)文件复印件;
2.2024年12月28日,“渝中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发布渝中区解除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信息;
3.2024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4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所拍摄《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1)渝中区自2024年12月19日0时起,启动2024年第1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要求“各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暂时停工”;(2)2024年12月24日处于渝中区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3)重庆辉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承建的重庆轨道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4标黄沙溪站施工通道及临建工程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使用1台破碎机和1台渣土运输车进行土石方施工作业。
5.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违改〔2024〕2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5证明2024年12月24日,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当日已收悉。
6.你单位提供的重庆辉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田应富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你单位提供的《重庆轨道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4标黄沙溪站施工通道及临建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证据6-7证明:(1)违法主体为重庆辉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胡压霜为重庆辉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3)田应富代表重庆辉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接受本案调查处理合法有效;(4)你单位承建重庆轨道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4标黄沙溪站施工通道及临建工程。
8.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代理人田应富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8证明:(1)你单位知道违法行为作出之日处于渝中区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期间不能进行土石方作业,主观上存在故意;(2)你单位已于2024年12月24日当天停止作业,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5年3月6日向你单位作出并送达《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2024年12月24日,你单位承建的重庆轨道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4标黄沙溪站施工通道及临建工程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使用1台破碎机和1台渣土运输车进行土石方施工作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0个;共性裁量因子3个: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受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子3个:已落实整改措施,裁量等级为-1;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业,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我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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