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中环罚〔2025〕13号
重庆市鑫升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99282960F
法定代表人:王春鹏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黑石子村大石坝组6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十八梯项目垂直电梯井开挖作业时未封闭施工、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有扬尘产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9日对重庆市鑫升劳务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所拍摄的《视听资料说明》;
3.2025年4月15日对重庆市鑫升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人鲁培洪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1)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重庆市鑫升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十八梯项目垂直电梯井开挖作业时未封闭施工、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现场有扬尘产生。
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15日所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违改〔2025〕3号)及送达回证;
5.2025年4月16日对重庆市鑫升劳务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所拍摄的《视听资料说明》。
证据4-6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要求你单位2025年4月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4月16日送达;(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6日复查时,你单位已采取整改措施,在现场安装和配备了喷淋机、雾炮机、焊烟收集器,已采取控尘降尘。你单位在我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
7.重庆市鑫升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方绍国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鲁培洪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8.《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十八梯站主体开挖与支护、附属开挖与支护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证据7-8证明:(1)违法主体为重庆市鑫升劳务有限公司;(2)方绍国为重庆市鑫升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3)鲁培洪代表重庆市鑫升劳务有限公司接受本案调查处理合法有效。
9.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中环罚〔2025〕3号)。
证据9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次,罚款金额950元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5年7月1日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5〕13号)并于2025年7月7日电子送达你单位受委托人鲁培洪,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十八梯项目垂直电梯井开挖作业时未封闭施工、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及《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已落实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1)个性裁量因子0个;(2)共性裁量因子3个: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1次,裁量等级2;两年内受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3)修正裁量因子3个:已落实整改措施,裁量等级为-1;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业,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为-1,在此基础下浮20%计算处罚金额。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陆仟壹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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