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73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9-19 发布日期 2025-09-1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罚〔2025〕17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73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5-09-19
发布日期 2025-09-19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罚〔2025〕17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环罚〔2025〕17号(重庆欧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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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渝中环罚〔202517


重庆欧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4H554D

法定代表人:周安强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9737-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6232239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分院改扩建二期工程工地正在使用机具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扰民。执法人员于当2340分到达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分院改扩建二期工地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城市管理或住房城市建设部门出具的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一分院改扩建二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地使用4台运输车进行出渣作业,施工中产生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623重庆欧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625重庆欧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李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6232352分至62408拍摄《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56232352分至62408分,重庆欧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一分院改扩建二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地使用4台运输车进行出渣作业。

4.你单位提供的重庆欧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安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李伟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1)违法主体为重庆欧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周安强重庆欧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李伟代理重庆欧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受调查合法有效。

5.你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

6.2025623投诉转办单(案件编号:202506230028)。

证据5-6证明:1你单位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一分院改扩建二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地的专业分包人;(2)该项目夜间排放工地噪声扰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六十二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规定

我局202592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517号)并于202592日送达你单位受委托人李伟,告知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20256232239你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在承建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分院改扩建二期工程工地正在使用机具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扰民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1)个性裁量因子1个:施工噪声排放时间为一般时期,裁量等级为1;(2)共性裁量因子3个: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3)修正裁量因子3个: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1;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业,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我局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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