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74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9-29 发布日期 2025-10-0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罚〔2025〕14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74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5-09-29
发布日期 2025-10-09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罚〔2025〕14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环罚〔2025〕14号(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渝中区建设路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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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渝中环罚〔202514


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渝中区建设路食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4944108F

法定代表人:晏洪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24221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5514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接到居民投诉,渝中区建设路58号建设路社区食堂厨房油烟机噪声扰民。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渝中区建设路食堂从早上530分开始备餐,使用猛火灶产生噪声扰民,店内油烟机在6点前没有使用。区生态环境局安排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食堂进行监测。2025514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渝中区建设路食堂猛火灶排放的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店猛火灶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投诉人卧室的夜间噪声在倍频带中心频率250Hz500Hz倍频带声压级和等效声级,分别超标10分贝、2分贝和1分贝。

以上事实下列证据为凭

1.2025514日对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渝中区建设路食堂)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65日对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渝中区建设路食堂)被委托人周寄杨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执法人员于2025514日夜间拍摄的《视听资料》;

4.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528日出具的渝中环(监)字[2025]ZF046号《监测报告》。

证据1-4证明:(12025514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渝中区建设路食堂猛火灶排放的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店猛火灶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投诉人卧室的夜间噪声在倍频带中心频率250Hz500Hz倍频带声压级和等效声级,分别超标10分贝、2分贝和1分贝;2)上述设备系(渝中区建设路食堂使用;(3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渝中区建设路食堂)被委托人周寄杨已阅读并拍摄上述《监测报告》;(4)《监测报告》的监测项目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

5.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渝中区建设路食堂)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周寄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晏洪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证明:(1违法主体为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渝中区建设路食堂);(2)周寄杨代理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渝中区建设路食堂)接受调查合法有效;(3晏洪为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渝中区建设路食堂)法定代表人。

7.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66日所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违改〔20254号)及送达回证;

8.2025825日对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渝中区建设路食堂)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9.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67日提供的《承诺书》;

10.执法人员于2025825日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7-10证明:(1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责令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渝中区建设路食堂)立即整改,确保噪声达标排放;(2)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渝中区建设路食堂)已采取停止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寻找新的营业场所等整改措施;(3202582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品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渝中区建设路食堂)已停止经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我单位2025919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514号)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被委托人周寄杨,告知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在重庆市渝中区建设路58号建设路社区食堂使用的猛火灶等设备噪声超标,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及《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文件精神,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1)个性裁量因子0个;(2)共性裁量因子3个: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情况,裁量等级为1;(3)修正裁量因子3个:已落实整改措施,裁量等级为-1;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我单位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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