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75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9-29 发布日期 2025-10-0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罚〔2025〕19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75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5-09-29
发布日期 2025-10-09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罚〔2025〕19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环罚〔2025〕19号(重庆诺邦至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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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渝中环罚〔202519


重庆诺邦至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Y72391

法定代表人:蒋辉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群兴村民主桥(村委会办公室小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827日,接群众举报并提供视频,发现当事人承建的两江四岸核心区朝天门片区治理提升PPP项目,嘉陵江侧2号驳船位,下江系锚管沟处在施工过程中向嘉陵江抛洒施工废弃物。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827重庆诺邦至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827重庆诺邦至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赵博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投诉人于2025827拍摄《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5827日,你单位承建的两江四岸核心区朝天门片区治理提升PPP项目,嘉陵江侧2号驳船位,下江系锚管沟处在施工过程中向嘉陵江抛洒施工废弃物。

4.你单位提供的重庆诺邦至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赵博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蒋辉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1)违法主体为重庆诺邦至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赵博代理重庆诺邦至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受调查合法有效;(3)蒋辉为重庆诺邦至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你单位提供的《管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6.2025827日群众QQ邮箱投诉记录。

证据5-6证明:1你单位分包两江四岸核心区朝天门片区治理提升PPP项目管网施工劳务;(2)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向嘉陵江抛洒施工废弃物引起投诉。

7.我单位于2025827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违改202510)及送达回证;

8.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及现场照片。

证据7-8证明:(1)我单位于你2025827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违法行为;(2)你单位于2025828日整改完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2025915作出并向你单位委托人赵博直接送达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519号),告知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2025827你单位在承建的两江四岸核心区朝天门片区治理提升PPP项目,嘉陵江侧2号驳船位,下江系锚管沟处在施工过程中向嘉陵江抛洒施工废弃物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处罚金额计算公式,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1)个性裁量因子0个:排放量无法核算,不取排放量裁量等级因子;(2)共性裁量因子3个: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3)修正裁量因子3个: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1;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业,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我局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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