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80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10-29 发布日期 2025-11-03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罚〔2025〕20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5-00080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5-10-29
发布日期 2025-11-03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罚〔2025〕20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环罚〔2025〕20号(云阳县继森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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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渝中环罚〔202520


云阳县继森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U7HH8W

法定代表人:谭汉林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纱帽路168102-3-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82303,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投诉后,到达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翡翠天麓小区附近发现云阳县继森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在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3标项目内进行吊装和平场作业,施工中产生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823云阳县继森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827日对云阳县继森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刘金辉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823032-034拍摄《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5823032-034云阳县继森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3标项目进行吊装和平场作业

4.你单位提供的云阳县继森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谭汉林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刘金辉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1)违法主体为云阳县继森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谭汉林云阳县继森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刘金辉代理云阳县继森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接受调查合法有效。

5.你单位提供的《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3标大坪西站~终点区间桩基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6.202582212369热线投诉转办单(编号:202508220026)。

证据5-6证明:1你单位承建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3标项目;(2)该项目夜间排放工地噪声扰民。

7.我局于202592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中环罚〔202518)。

证据7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有1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六十二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规定

我局2025916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520号)并于当日现场送达你单位受委托人刘金辉,告知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202582303你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在承建的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3标项目内进行吊装和平场作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                   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及处罚金额计算公式,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1)个性裁量因子1个:施工噪声排放时间为一般时期,裁量等级为1;(2)共性裁量因子3个:两年内受到1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3)修正裁量因子3个: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业,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并在此基础下浮20%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玖仟陆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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